周年大選黑箱作業事件相關文獻(33)

有關港大學生會周年大選爭議之評析

有見近日關於港大學生會周年大選安排的爭議引起社會關注,作為前評議會及選委會主席,本人對有關爭議有以下的意見。

違憲會議上成立的「新選委會」當屬無效

首先,有關廢除「法定選委會」和成立「新選委會」的所謂第九次評議會緊急會議(1月2日)的「復會」,並不符合憲章。根據港大學生會《憲章》和《附例》的規定,召開評議會會議需於至少24小 時前書面通知全體評議員。換言之,由部分評議員在評議會主席宣佈散會後,自行「復會」並「續會」,已明顯違反憲章規定。在不合憲會議上通過的決定,如撤銷 「法定選委會」職能和成立「新選委會」等,應當被視為無效。因此,從第一天起,就不存在有兩個「選委會」的情況。事實上,報名參選學生會的情況,反映了上 述觀點。有意參加周年大選的候選人都有向「法定選委會」提交參選的提名表格,而當中只有部分人報名參加「新選委會」的選舉,說明「法定選委會」具有更廣泛 的認受性。如果「新選委會」之說成立,明顯剝奪了部分同學的參選權利。

合憲與公平選舉必須兼顧

另外,近日有指兩位校方選舉監察官可能不會按多年來的慣例履行其職責。必須指明的是,有沒有委任選舉監察官是學生會的責任,選舉監察官是否履行其職責,則是校方的責任。前者關乎選舉的合法性,後者關乎選舉的公平性。作為一個獨立組織,港大學生會並沒有必要承受校方人員的選舉監察官因「失職」而造成流選的風險!正如一個國家的總統或國會選舉可以邀請其他國家派出監察員,以確保其公正性,但有關的外國監察員是否應邀出席,無論如何均不應影響該選舉的有效性。

現時,學生會幹事會發起委任選舉監察官的全民投票,顯然是由於現屆評議會未有履行委任選舉監察官的職責下所作的無奈之舉,動機在於使周年大選合法合憲。只要全民投票通過,即代表學生會已盡委任選舉監察官的憲制責任。至於校方選舉監察官出於何種原因不履行職務,屬於校方的問題,與合憲與否無關。學生會現時需要做的,是確保周年大選公 平公正地進行。建議法定選委會另覓合適人選,填補選舉監察官的開驗票箱等的職能,以確保選舉可以順利進行。如此,一旦全民投票獲同學授權確認,則此次周年 大選既滿足了委任選舉監察官的憲制要求,亦滿足憲章中設立選舉監察官以確保選舉公平公正的原意。如果能滿足上述兩項要求,學生會今年的周年大選當視為有 效,並沒有理由被視為違憲。

2005年香港大學學生會選舉事務委員會主席
2006年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主席
林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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